第一条事前填写请假条,事后不补假。
第二条 干事请假由部长审批,副部长、部长请假由主席团或主席团审批。
第三条 因公事请假需要由指导工作的负责人签名,不记入考勤。
第四条 迟到、早退、请假累计达三次者,记一次旷勤。
第五条
口头请假或托人代请一律无效(特殊情况除外)。事后请假,若没有特殊原因,一律以旷到一次论处。
第六条请假理由必须是事实,若以编造理由来达到目的,内部进行处罚。
第七条 严禁挪用院团委学生会公章制作假条,一经发现,严惩不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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